论社会正义是一个恰当的道德修辞——对三种反社会正义论的驳论

作者:华体会体育app官网下载发布时间:2023-04-16 22:44

本文摘要:“正义”的理念古已有之,而“社会正义”则在18世纪才被正式提出。如今社会正义已成为了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和焦点论题,然而围绕着它一直都存在着一些质疑、批判甚至否认的声音。阻挡社会正义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从观点自己的正当性上否认社会正义是一个恰当的道德修辞,二是从实践效应上指证社会正义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性。 本文将主要讨论社会正义的观点正当性(Legitimacy of concept)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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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古已有之,而“社会正义”则在18世纪才被正式提出。如今社会正义已成为了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和焦点论题,然而围绕着它一直都存在着一些质疑、批判甚至否认的声音。阻挡社会正义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进路:一是从观点自己的正当性上否认社会正义是一个恰当的道德修辞,二是从实践效应上指证社会正义可能带来的现实危害性。

本文将主要讨论社会正义的观点正当性(Legitimacy of concept)问题。从这一维度举行否认的典型看法有哈耶克的“观点错误论”、桑德尔的“反道德论”以及布坎南阐释的马克思的“缺陷情况论”和“终将消亡论”,它们划分涉及了一个正当正当的道德修辞所应具有的合逻辑性、合道德性和普遍适用性。

观点的正当性是我们展开相关思想的前提,如果社会正义自己是不正当不建立的道德修辞,那么所有围绕它的规范性内容的探讨与思考,就都建设在一个错误的观点前提上。因此首先需要对社会正义观点自己的正当性举行辨析和论证。

一、否认社会正义正当性的三种看法 围绕着社会正义观点自己的正当性问题,一种日常流俗的否认性看法是:那里有什么社会正义!它就是一种“说词”或“捏词”而已;世间有几多罪恶和不义之事,往往都是“假正义之名而行之”。对此其实不难反驳:一方面,有人假正义之名而作恶,这并不能讲明正义自己就是欠好或不存在的,就如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和真理之名等都市被“冒用”一样,但这不能成为对这些价值理念自己举行否认的理由。

另一方面,历史事实证明,社会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对人类的实践运动特别是社会制度和秩序建构发生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它并非是一种无法兑现的“说词”或“捏词”。除这天常流俗看法之外,其实我们真正需要认真看待的,是一些思想理论家们从学理上对社会正义的观点正当性举行的否认与解构。哈耶克、桑德尔和艾伦·布坎南划分是今世西方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分析的马克思主义阵营的重要人物,哈耶克还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旗手和领军者。

他们的基本理论看法之间原本是存在极大差异甚至相互对立的,但在看待社会正义观点的问题上,三人又都接纳了否认和消解其观点正当性的配合态度,而由于他们所持基础理论旨趣的差别,又是从各自很是差别的维度和进路来展开其批判的。本文无意于对哈耶克、桑德尔和布坎南的总体思想举行比力,而只是就他们关于社会正义观点正当性的否认性看法加以比力考察。

在现今世批判和否认社会正义理念的思想家中,哈耶克无疑是态度最为猛烈和坚决的一位。哈耶克不仅完全拒绝接受社会正义这个观点,而且还对它举行了系统的批判与解构。正如我国有学者指出,在哈耶克长达40年的著述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

哈耶克划分是从观点错误和实践危害两个基本维度来批判社会正义的,本文的考察和讨论主要就限于他关于社会正义的“观点错误论”。所谓“观点错误论”,即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正义”是一个错误的组合观点,因为根据观点的语义逻辑,“正义”这一道德语词是不行以与“社会”这样的主词相搭配的,否则就是犯了观点的逻辑错误。详细又体现在:首先,“社会正义”错误地将社会作了“拟人化”的明白。

通常道德评价或道德修辞等,都只能是适用于人自身的行为及其效果的,这是哈耶克展开其叙述的一个基本理论出发点。因此正义作为一个道德语词,所适用的工具就只能是有心智的人类主体的有意图行为及其效果:“严格说来,惟有人之行为才气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

”而社会并非是一个有意识心智的主体,它只是一些客观存在的关系、秩序和事态等,而且在哈耶克看来,这些社会存在大多是自生自发形成的,不是任何人有意作为的效果,从而就不在正义应用的工具规模内。“社会正义”却将正义运用于社会,这在哈耶克看来就是犯了一种对社会的“拟人化”错误,即把社会视作了像人那样的“拥有意识心智(conscious mind)并能够在行动中受道德原则指导的主体”。其次,“社会正义”还错误地将正义运用于无明确责任主体的自发性社会事态上。

如上所论,哈耶克把“社会”明白为一种区别于“组织”的自生自发性的存在,所有的社会基本关系、秩序和事态等,都是众多怀着各自目的的小我私家自主运动相互作用所形成的非意图效果,因此它们都是自生自发的,而并非任何人有意为之:“这既不是设计的效果,也不是发现的效果,而是发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为会有如此效果的人的各自行动。”既然是自发性事态,也就没有任何特定的主体可以为之卖力,即是“任何人的责任所不能及”的,而无责任主体的事态,也就不在运用正义的规模内:“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有可能是好的或坏的,但却不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但“社会正义”恰是把正义运用于无责任主体的纯粹事实上,试图用正义去评价和范导这些纯粹的社会事实,这就是对正义这一道德语词的滥用和误用。哈耶克之所以如此大费周章地指证社会正义的观点逻辑错误,目的就是要首先从观点正当性上来解构和批驳社会正义,进而到达否认和拒斥以正义理念来对社会举行价值评价和范导的目的。

在哈耶克看来,社会正义基础上属于理性建构主义的领域,是理性建构主义思想的集中体现和产物,而理性建构主义的实质就是主张依据理性来设计和建构社会制度,这在哈耶克看来恰恰是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大威胁。本文在此不去讨论哈耶克关于社会正义和理性建构主义的危害的叙述,而只是考察他对社会正义观点正当性的攻击。倘若上述所谓“观点逻辑错误”的指证是建立的,那么社会正义的观点正当性就会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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